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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进项税抵扣的项目

来源:倪彼情感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如下: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用于免征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的;用于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购进的餐饮服务;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购进的娱乐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未按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

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中应减去的进项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以下进项税不能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抵扣凭证或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①形动产租赁

②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③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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