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不生效,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而继续行使代理行为,需被代理人追认方生效力,被代理人可在30日内表示追认或拒绝,未表示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可撤销行为并需通知。
法律分析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不得被承认。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但仍然进行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表示,就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以通知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二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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