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支的法律处罚:非构成犯罪者,拘留5日内并罚款不超过500元;情节较轻者,警告或罚款不超过200元;自首者可减轻处罚。构成犯罪者,自首可从轻处罚,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军用支一支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构成犯罪。单位犯罪者,罚金,并对负责人员依法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
法律分析
非法持有支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且自首的,比照下列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将会构成犯罪。
拓展延伸
非法持有支投案自首的定罪量刑制度改革探讨
非法持有支投案自首的定罪量刑制度改革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对于持有支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亟待进行深入思考和改革。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将持有支投案自首的行为纳入从轻处罚的范围,以鼓励违法者自首并主动交出支。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如何确保自首行为的真实性、如何平衡公众安全和个益等问题。因此,对于非法持有支投案自首的定罪量刑制度改革,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和法规,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进步的目标。
结语
持有支的合法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非法持有支的定罪量刑制度,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将投案自首的行为纳入从轻处罚的范围。然而,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如自首行为真实性和公众安全与个益的平衡。为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进步,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法律原则及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和法规。非法持有支投案自首的定罪量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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