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构成条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3、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中没有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只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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