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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