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70%作为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调整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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