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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摔伤在工地算不算工伤?

来源:倪彼情感
第1种观点: 在上班路上摔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摔伤发生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且没有与个人行为或第三方因素有关,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摔伤发生在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或者与个人行为或第三方因素有关,那么就不属于工伤。例如,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为赶时间而骑电动车超速,导致摔伤,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属于员工自身的过错。又如,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打伤,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属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因此,在上班路上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具体分析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因素,以便正确处理。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缺一不可。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和工作相关或者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视情况而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骑车摔倒,应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同时报警处理,并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则认定书,以此作为非本人主要以上原因的有效凭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班路上自己骑车摔伤的情形,如果是上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造成的伤害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上述情形是不算工伤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跌断股骨,其先后到各地治疗。2010年10月,李某向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该局予以工伤认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摔倒受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所受之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范围,对李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不属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对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其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属工作时间前后,李某不住单位内职工宿舍,从李某其住处到单位之间的中段是李某每日上班的必经之地,上班途中应扩大理解为工作场所内,且上班途中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所以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自寻的。李某所受事故伤害场所不在这三种情形之中,所以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是工伤是不符合规定的,应撤销应处理决定,由其重新作出决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分析】首先,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致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把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外的事故伤害界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现行法律和其他行规定也未有上下班途中因踏人力车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所内,显然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确定李某为工伤。其次,第一种观点对对工作场所的定位上存在偏差。何谓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明确规定,按照文义理解,应指职工日常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即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广义上讲凡与职业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场应视为工作场所。对工作场所这一概念,的理解即认定工伤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的区域、因工作的原因所造成的伤害。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此项规定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了它的合理外延,但仍要求是在工作的区域内,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所内,显然不能依此规定确定其为工伤。李某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上班途中,即不在单位内的场所,也不属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场所之列,所以将上班途中扩大理解为工作场所内是不正确的。最后,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范围的界定上,虽然总的趋势是不断包括进新的内容,但在某一时期的范围界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应当为工伤和社为工伤的范围。同时,第十六条就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特别规定情形后作了排除规定。虽然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的事故伤害不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中,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七种情形之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其中第(七)种情形是对前六种情形规定的事故伤害之外的法律、行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显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在一定时期内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可能将应当认定和视同为工伤的事故伤害一一进行列举和提前界定,其只作总体性的规定,只要发生应当认定和视同为工伤的事故伤害,应可用该项规定进行认定。但就本案而言,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应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而不适用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只有所发生了不在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举的情形之外的事故伤害才适用第(七)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不是工伤符合规定,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一、上班时间去单位食堂吃饭摔倒算工伤吗上班时间去单位食堂吃饭摔倒算工伤。员工上班时间,到单位食堂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与工人的正常工作密切相关,应视为工作原因,受法律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因此摔倒应视为工伤。工伤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单位食堂摔倒应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最终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伤害;7、法律、行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车祸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遇车祸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算作工伤。除了工伤赔偿外,受害者还可以向第三者请求侵权责任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班路上自己骑车摔伤的情形,如果是上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造成的伤害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上述情形是不算工伤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车祸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遇车祸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算作工伤。除了工伤赔偿外,受害者还可以向第三者请求侵权责任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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