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犯的民事赔偿不一定需要支付,并不会因为死刑犯被依法执行了死刑就可以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由于罪犯已经被执行死刑,自然是无法要求一个死人来赔偿的,不过在死刑犯有遗产的情况下,则可以由其遗产继承人来作出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交付赔偿款,由人民上缴国库。
第3种观点: 死刑犯获国家赔偿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某、谢某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2008年9月,莫某、谢某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某、谢某“送货”的熊*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某、谢某)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某仍被判处死刑,谢某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某、谢某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应当看到,同样是莫某、谢某一案,在一审、重审时被重判,反映出“疑罪从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近年来,“聂*斌强奸杀人案”“佘*林杀妻”“李*明抢劫杀人案”等冤案时有发生,更向我们时时发出警示。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确保无辜者在法律面前免遭冤屈。莫某、谢某案被依法改判,折射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执法者理解和接受,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以上就是律聊网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死刑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死刑一般来说应当在相应的时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这种情况应当谨慎处理,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在进行法律咨询。
第1种观点: 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死刑(刑罚方式)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错判意思为错误的审判。错判带给公民的危害,远远大于表现出司法失职,法律不完整那么简单,要知道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公民利益,而直接的错判,则在本质上否定了法律本身的实质,因此,错判比错放严重。在近几年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已经开始落实上述思想。错判可能导致渎职犯罪,并出现国家赔偿,而错放则只追究行政过错,只有在错放造成其他公民权利受损的条件下,才会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但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一般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一般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及其利益的而自然不能够作为侵权的主体侵害任何人,可是现实却是有人被国家机关错误当做罪犯而被判处了死刑,在死刑结束之后才发现案件出现了错误,此时想要挽回他们的生命是不可能了。那么,国家赔偿标准死刑是多少?一、国家赔偿标准死刑是多少?目前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没有精神赔偿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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