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案件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被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较为严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矛盾尖锐,实践中发生率也较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 对于人身自由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被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较为严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矛盾尖锐,实践中发生率也较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 对于人身自由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各用一个条款做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所在。 《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很明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诉权。在起诉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一般是拥有人身强制权的机关,此时如果一定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参加诉讼,其人身便有可能为被告所控制,从而使原告不能起诉或者虽然起诉也不能自由、顺利地参加诉讼活动。因此,规定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之一有利于切实保护原告的诉权。与此同时,《若干解释》第9条第1款对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做了扩大解释,规定它具体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由于人口流动的原因,原告的户籍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可能不符,如若将原告所在地仅限定为其户籍地,则原告必须返回原籍参加诉讼,势必产生困难。而同样由于人口流动原因,原告的人身自由有可能在外地受到,如要求其必须返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诉讼,也将增加其不便。综合以上规定,对于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可以在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人身自由地及被告所在地之间选择某一起诉。 在人身自由的案件中,有一种情况更为特殊,就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同时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此,《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做出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前述《行政诉讼法》第1的补充,旨在解决既有管辖规则造成的矛盾。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管辖规则,如行政机关仅对财产实施行为,则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如仅对人身进行则可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此时,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同时对人身和财产进行处罚或实施强制,而原告一旦选择将人身内容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必将出现同一行政行为中的人身内容与财产内容由不同分别管辖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同便有可能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做出相互矛盾的评价,如甲判决该行为合法而乙判决其违法,从而产生现有下难以处理的矛盾,影响司法统一。正是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若干解释》在此处规定了一并管辖的规则,允许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中的任何一者就案件中的人身内容与财产内容全部管辖、一并判决。此时,案中的人身内容与财产内容形成一种牵连关系,其中的一者因为受到另一者的牵连,从而可能改变其管辖地。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诉讼案件中,也就是打官司我们会发现案件的是不可以随意移交的,比如这个事情是外省发生,因为相关受理情况,就不能送回当地进行审理,因此这就是法律上所解释一个管辖问题。一、行政诉讼管辖地规定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3、受诉人民一并管辖。即在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三、行政诉讼管辖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特殊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法律客观: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3、管辖是人民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1、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特殊: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类型有: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3、共同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诉讼案件中,也就是打官司我们会发现案件的是不可以随意移交的,比如这个事情是外省发生,因为相关受理情况,就不能送回当地进行审理,因此这就是法律上所解释一个管辖问题。一、行政诉讼管辖地规定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3、受诉人民一并管辖。即在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三、行政诉讼管辖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特殊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法律客观: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3、管辖是人民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第1种观点: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这种管辖称为特殊地域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管辖,是指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人民按上下级划分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按《行政诉讼法》第十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和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适用于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采取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临界不动产案件。按由原告选择、最先立案人民管辖、受诉人民一并管辖、协商管辖或者制定管辖处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法》第十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和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三、《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适用于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采取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临界不动产案件。按由原告选择、最先立案人民管辖、受诉人民一并管辖、协商管辖或者制定管辖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起诉。由哪一人民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被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较为严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矛盾尖锐,实践中发生率也较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而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有关法律规范之间关系复杂,在认识上存在不少偏差,实践也出现许多疑问。因此,对这一问题梳理头绪、澄清误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一、现行规范及其关系对于人身自由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与《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各用一个条款做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所在。《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很明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诉权。在起诉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一般是拥有人身强制权的机关,此时如果一定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参加诉讼,其人身便有可能为被告所控制,从而使原告不能起诉或者虽然起诉也不能自由、顺利地参加诉讼活动。因此,规定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之一有利于切实保护原告的诉权。与此同时,《若干解释》第9条第1款对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做了扩大解释,规定它具体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由于人口流动的原因,原告的户籍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可能不符,如若将原告所在地仅限定为其户籍地,则原告必须返回原籍参加诉讼,势必产生困难。而同样由于人口流动原因,原告的人身自由有可能在外地受到,如要求其必须返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诉讼,也将增加其不便。综合以上规定,对于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可以在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人身自由地及被告所在地之间选择某一起诉。在人身自由的案件中,有一种情况更为特殊,就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同时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此,《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做出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前述《行政诉讼法》第1的补充,旨在解决既有管辖规则造成的矛盾。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管辖规则,如行政机关仅对财产实施行为,则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如仅对人身进行则可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此时,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同时对人身和财产进行处罚或实施强制,而原告一旦选择将人身内容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必将出现同一行政行为中的人身内容与财产内容由不同分别管辖的情况。[1]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同便有可能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做出相互矛盾的评价,如甲判决该行为合法而乙判决其违法,从而产生现有下难以处理的矛盾,影响司法统一。正是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若干解释》在此处规定了“一并管辖”的规则,允许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中的任何一者就案件中的人身内容与财产内容全部管辖、一并判决。[2]此时,案中的人身内容与财产内容形成一种“牵连关系”,其中的一者因为受到另一者的“牵连”,从而可能改变其管辖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1、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特殊: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类型有: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3、共同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诉讼案件中,也就是打官司我们会发现案件的是不可以随意移交的,比如这个事情是外省发生,因为相关受理情况,就不能送回当地进行审理,因此这就是法律上所解释一个管辖问题。一、行政诉讼管辖地规定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3、受诉人民一并管辖。即在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三、行政诉讼管辖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特殊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法律客观: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3、管辖是人民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1、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特殊: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类型有: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3、共同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诉讼案件中,也就是打官司我们会发现案件的是不可以随意移交的,比如这个事情是外省发生,因为相关受理情况,就不能送回当地进行审理,因此这就是法律上所解释一个管辖问题。一、行政诉讼管辖地规定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3、受诉人民一并管辖。即在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三、行政诉讼管辖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特殊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法律客观: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3、管辖是人民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但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法定的部分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2种观点: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法》第十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行驱散等。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结果,而不是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但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法定的部分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原告必须是被人身自由的人,只有被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享受原被告所在地均有管辖权的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 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如果法律尚未对相关事项规定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任何机构不得指定。除此之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只能由法律指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 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根据第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 人民管辖 。 2.人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没有 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受理。基层人民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执行;上级人民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执行。法律客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受理。基层人民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执行;上级人民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 关于 中止审理 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 诉讼 ,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 代理 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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